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解凍並予發還基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九號賭博案件,聲請准予解凍並予發還基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賭博案件,致向台新銀行承購之台新貨幣市場共同基金(憑証號碼:IZ000000000,金額新台幣四百七十六萬七千零九十八元),於偵查中遭凍結之處分,惟上開基金乃聲請人以自有資金所購入,且原審判決亦認定該基金與本件賭博犯行無關,茲因聲請人之父 盧文瑞 罹患急性肺水腫、冠心症、高血脂症及糖尿病併腎病變等諸多疾病,亟須上開基金以供支付龐大之醫療費用,爰聲請發還上開基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又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賭博案件,致其向台新銀行承購之台新貨幣市場共同基金(憑証號碼:IZ000000000),遭檢察官扣押凍結乙節,固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九五00000七五五號函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偵一卷第一一三頁),且原審判決亦未認定上開資金與本件賭博犯行有關,惟查:被告涉犯本件賭博犯行,經原審判決諭知應沒收之金額高達新台幣數十億元(詳如原審判決附表七所示),上開扣案之資金可供檢察官日後執行沒收之用,足見該扣押物仍有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應屬無據。
四、是綜上所述,本件扣押之系爭基金,仍有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基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