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瑞簡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明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瑞簡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