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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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林溫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65280號支付命令正本,其中債務人「 林温根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溫根」。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核發之96年度促字第6528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誤植債務人姓名,正確姓名應為「林溫根」,爰請求更正系爭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支付命令卷宗雖已逾保存年限而銷燬,僅留存支付命令原本,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108年間戶籍謄本及本院所調取之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堪認系爭支付命令正本當事人欄中債務人「林温根」係誤寫,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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