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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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入監執行前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86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2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2月2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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