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8,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6,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