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緯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弘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誌文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9,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