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9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冠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張冠群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冠群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他人自行申設金融帳戶並無困難,且其個人所申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為重要之物應妥善保管,若將其所申設金融帳戶任意交付予不知名人士,該帳戶恐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逃避執法機關追查,惟其竟仍基於容任他人利用其所申設金融帳戶作為詐欺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9日某時許,透過黑貓宅急便快遞,將其所申設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宗民 」之成年人,容任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而幫助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張冠群所申設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 張慧 玲、 謝宗 叡、 李愛 玲、 李修沛 、楊 麗君 及謝 宜珈 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陸續匯出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張冠群申設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並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 張慧玲謝宗叡李愛玲 、李修沛、 楊麗君謝宜 珈等人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冠群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慧玲、謝宗叡、李愛玲、李修沛、楊麗君及 謝宜珈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22頁),並有告訴人張慧玲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謝宗叡匯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李愛玲匯款之 國泰世華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李修沛匯款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楊麗君匯款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謝宜珈匯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9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103年10月17日國世忠誠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0月7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4頁、第65頁、第93頁、第84頁、第74頁、第111頁、第28至30頁、第31至33頁、第34至37頁、第51頁、第62頁、第72頁、第81頁、第98頁、第10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一般民眾均得自由申設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門檻限制,且一人亦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金融帳戶,以取得數個金融帳戶使用,而無將自身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之理;且金融帳戶既為個人重要資料,若非與本人關係親近之親朋好友,實無從取得上開資料,且若欲交予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亦將深入瞭解使用金融帳戶者之用途,方提供之,是上開資料實具有強烈之專屬性;另近來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多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具相當社會經驗,及受有國中畢業教育程度,其本於社會經驗及智識,對上開情事應有認識,竟無正當理由,即恣意將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陌生人使用,是其於交付上揭金融帳戶之際,自應可得預見其就上揭金融帳戶失去支配能力,他人可任意使用上揭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被告自難就此諉為毫不知情,足認被告交付上揭金融帳戶予不詳成年人之際,已可預見詐欺集團可能使用上開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容任詐騙集團成員將上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從而,被告顯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已堪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資以助力,即屬幫助犯,尚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張冠群將其所申設如附表一所示3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均郵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宗民」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藉被告所申設之金融銀行帳戶,以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分別詐欺告訴人張慧玲、謝宗叡、李愛玲、李修沛、楊麗君及謝宜珈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業如前述,是被告所為顯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或詐欺集團成員已達3人以上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且係幫助普通詐欺犯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同時提供如附表一之帳戶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其等詐欺告訴人張慧玲、謝宗叡、李愛玲、李修沛、楊麗君及謝宜珈等人之詐欺取財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再本件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3個
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不法犯行,除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風氣,並致告訴人張慧玲、謝宗叡、李愛玲、李修沛、楊麗君及謝宜珈受騙,各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金融帳戶,而分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復因被告提供上揭金融帳戶相關資料,致使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小客車司機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均未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莊哲誠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帳號│├──┼──────────────────┼───────┤│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誠分行│0000000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詐騙│詐騙方法│匯款│匯款│匯入│││時間││時間│金額│帳戶│├──┼───┼─────────────┼───┼────┼────┤│1│103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先│103年│新臺幣│附表一編│││9月14│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以電話與│9月14│(下同)│號1所示│││日下午│張慧玲聯繫,並佯稱因運送人│日下午│29,989元│郵局帳戶│││2時26│員之疏忽,導致張慧玲前次購│3時52│││││分許│物簽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須立│分許││││││即轉帳中止付款,且要求張慧│││││││玲提供銀行提款卡背面客服電│││││││話以協助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下午3時許,│││││││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與張慧玲聯絡,並│││││││佯稱須由張慧玲至附近的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重新設│││││││定云云,致張慧玲陷於錯誤,│││││││而至臺南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張冠│││││││群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2│103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先│103年│27,100元│附表一編│││9月14│假冒露天拍賣網站人員,以電│9月14││號1所示│││日下午│話與謝宗叡聯繫,並佯稱謝宗│日下午││郵局帳戶│││2時48│叡前次在該網站購物,因超商│3時19│││││分許│店員條碼刷錯,導致變成下標│分許││││││12次,稍後將有郵局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下午3時許,假冒│││││││郵局陳主任,以電話與謝宗叡│││││││聯絡,並佯稱須由謝宗叡至附│││││││近的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謝宗叡陷於錯│││││││誤,而至臺南市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張冠群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3│103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先│①103│①│附表一編│││9月14│假冒網路賣家,以電話與李愛│年9月│1,0123元│號2所示│││日下午│玲聯繫,並佯稱李愛玲若不欲│14日下││國泰世華│││2時55│續購 烏龍 茶油切刺面膜,應於│午5時││銀行帳戶│││分許│當日下午前取消交易,稍後將│5分許││││││有郵局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②103│②│││││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下│年9月│7,008元│││││午4時40分許,假冒郵局人員│14日下││││││,以電話與李愛玲聯絡,並佯│午5時││││││稱須由李愛玲至附近的自動櫃│7分許││││││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凍結帳戶│││││││使對方無法扣款云云,致李愛│││││││玲陷於錯誤,而至桃園市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張冠群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4│103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先│103年│29,988元│附表一編│││9月14│假冒瘋狂賣客網路賣家服務人│9月14││號2所示│││日下午│員,以電話與李修沛聯繫,並│日下午││國泰世華│││4時許│佯稱李修沛前次在該網站購物│4時49││銀行帳戶││││,因服務人員操作錯誤,導致│分許││││││購物數量增加,且要求李修沛│││││││提供銀行服務電話,將代為聯│││││││繫銀行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某│││││││時許,假冒銀行行員,以電話│││││││與李修沛聯絡,並佯稱須由李│││││││修沛至附近的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取消轉帳功能云云│││││││,致李修沛陷於錯誤,而至高│││││││雄市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張冠群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5│103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先│①103│①│附表一編│││9月14│假冒瘋狂賣客網路賣家服務人│年9月│7,010元│號1所示│││日下午│員,以電話與楊麗君聯繫,並│14日下││郵局帳戶│││4時5│佯稱楊麗君前次在該網站購物│午4時│││││分許│,付款設定發生錯誤,若不於│34分許││││││今日解除,將自其金融帳戶連│②103│②│││││續扣款12次,稍後將有三信銀│年9月│2,546元│││││行行員協助處理云云,再由另│14日下││││││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某時許│午4時││││││,假冒三信銀行行員,以電話│36分許││││││與楊麗君聯絡,並佯稱須由楊│││││││麗君至附近的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楊麗君陷│││││││於錯誤,而至臺中市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張冠│││││││群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6│103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先│103年│29,912元│附表一編│││9月14│假冒網路賣家,以電話與謝宜│9月14││號3所示│││日下午│珈聯繫,並佯稱謝宜珈前次在│日下午││華南銀行│││5時34│該網站購物,扣款發生錯誤,│6時6││帳戶│││分許│若不於今晚前解除,銀行將扣│分許││││││款,稍後將有銀行行員協助處│││││││理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下午5時46分許,假│││││││冒合作金庫銀行行員,以電話│││││││與謝宜珈聯絡,並佯稱須由謝│││││││宜珈至附近的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云云, 致謝宜珈 陷│││││││於錯誤,而至臺南市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張冠群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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