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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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 賴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國耘洪鋌晳劉冠麟吳志彰王華慈王華翰曹豐榮朱紫彤黃詣程呂思帆劉泊枋林瑋婕徐仲暐吳陳奕勳林嘉玲吳柏叡鄭嘉展周晴慧俞詠祥鄭博譽劉文傑胡嘉玲戴耀霆曲德新楊惠如林子杰高勖倫劉哲銘陳昌照劉家豪陳宜妏聶韓薇曾永啟童建華黃煜宸王德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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