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 賴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國耘 、 洪鋌晳 、 劉冠麟 、 吳志彰 、 王華慈 、 王華翰 、 曹豐榮 、 朱紫彤 、 黃詣程 、 呂思帆 、 劉泊枋 、 林瑋婕 、 徐仲暐 、 吳陳奕勳 、 林嘉玲 、 吳柏叡 、 鄭嘉展 、 周晴慧 、 俞詠祥 、 鄭博譽 、 劉文傑 、 胡嘉玲 、 戴耀霆 、 曲德新 、 楊惠如 、 林子杰 、 高勖倫 、 劉哲銘 、 陳昌照 、 劉家豪 、 陳宜妏 、 聶韓薇 、 曾永啟 、 童建華 、 黃煜宸 、 王德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