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 陳信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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