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前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瑋聖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30萬元及法定利息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上訴聲明第3項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將判決理由之一部發布於LINE通訊軟體群組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原告共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335元(計算式:17,835+4,500=22,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