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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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原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12號、第2716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14號、111年度偵字第953號、第7162號、第7163號、第7166號、第7174號、第7175號、第7176號、第7177號),因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非法持有子彈部分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訴字第689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子彈,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甲○○最近一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子彈之犯意,於110年8月18日某時許(起訴書記載為於110年8月25日遭查獲1週前某不詳時日),在臺中市東勢區某不詳倉庫內,取得如附表所示均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並將上開子彈藏放在其與 賴沛宜 (不知情,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9號租屋處內,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子彈。 嗣經警 於110年8月25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在該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子彈,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沛宜於警詢中之供證。
(三)證人即房東 賴慶聰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彈保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6日刑鑑字第1100097067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五)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子彈扣案可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查被告最近一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6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被告上開科刑紀錄,與本案之罪質雖不相同,惟均屬故意犯罪,被告經歷前案之執行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然其再犯本案之罪,顯見前案之徒刑對被告並未生警惕作用,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被告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法令禁制,未經許可持有上開子彈,所為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潛藏之危害,應予非難,並考量其持有上開子彈,尚未供作任何犯罪行為之用,並未造成現實之惡害,其持有子彈之期間及數量,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子彈,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因送鑑定而採樣試射之子彈,該等子彈於鑑驗過程中,因試射擊發,均已不具子彈完整結構,失其效能,扣案所餘制式彈殼4顆及非制式彈殼46顆,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沒收1制式子彈13顆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制式子彈9顆2非制式子彈140顆均係非制式子彈。①其中20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採樣6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②其中120顆,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採樣40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94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