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51、26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聲請人 葉晋忠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葉晋忠(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共同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葉晋忠分別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配偶、次男,而丙○於民國99年4月26日因車禍身受重傷,不幸成為植物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以下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甲○○、葉晋忠共同為監護人,及指定丙○之胞妹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
6件、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高雄市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料更改或補發通知書各
1件、車禍事故各項開支統計表9紙、交通事故事件經過資料12紙、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摺資料影本11紙、聲請人葉晋忠工作概況紀錄4紙為證。
三、經本院對丙○進行鑑定程序,在鑑定人即屏安醫院醫師 李建德 前訊問丙○,當場呼喚丙○並問其姓名、年籍及指認親人,見其對外界無反應,並經鑑定人李建德醫師鑑定認為:丙○因於99年4月26日車禍導致腦傷,有腦血管栓塞、硬腦膜下出血,且其過去有糖尿病、高血壓、陳舊性心肌梗塞;目前狀況必須靠呼吸器維生,靠鼻胃管進食,四肢癱瘓,意識處在昏迷狀況,昏迷指數4分,其現因心智缺陷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等語(見本院99年8月6日勘驗筆錄),是丙○因罹患上揭疾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聲請人甲○○、葉晋忠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配偶、次男,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甲○○、葉晋忠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丙○關係密切,聲請人二人亦均有意願共同擔任監護人,且現均為實際負責照顧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人(見本院99年8月6日勘驗筆錄),是本院認由聲請人甲○○、葉晋忠二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甲○○及葉晋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共同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即聲請人甲○○及葉晋忠,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共同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一併敘明。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甲○○、葉晋忠均陳述:請本院指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胞妹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本院參酌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胞妹,關係密切,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見本院99年8月6日勘驗筆錄),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本院爰依上揭規定,指定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甲○○、葉晋忠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財產,應會同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家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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