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祐銘被告吳裕仁被告嚴萬發被告 潘仁 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6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6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係贅述,應予刪除,惟此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