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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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李金寶 兼法定代理人 陳年恭 原告 陳文明
李坤益 陳妹秀陳梅英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被告 盧垂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參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盧垂鼎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盧垂鼎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對於被告盧垂鼎之訴既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對於同案被告 胡瓊蕓 之訴,業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福來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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