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或提出予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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