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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