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乙○○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案尚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新台幣(下同)2,900元,以提解原告出庭,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