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