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曉薇律師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