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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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建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及借款部分逾法定利率之利息請求,當事人亦無約定,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