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代理人 陳月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通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8日支付命令聲請狀載以,債權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通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係黃清江,似有雙方代理之嫌,請補正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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