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9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9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九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法定代理人H○○代理人J○○
d○○Z○○債權人同益電器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皇冠美術印刷廠債權人強新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丑○○債權人T○○債權人U○○債權人辰○○債權人玄○○○○○債權人亥○○債權人正義曲木合板木業有限公司債權人Y○○債權人欣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V○○債權人寅○○債權人榮興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丙○○○○債權人R○○債權人巨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聖誕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唐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A○○債權人戊○○○○債權人泰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Q○○債權人西華報關有限公司債權人甲○○○○○債權人午○○債權人東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申○○債權人昌明塗裝企業社債權人聖茂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虎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橡谷有限公司債權人尚誠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京毅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淳華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琦勝木器有限公司債權人乙○○債權人辛○○債權人宇○○債權人華南商銀 懷生 代理人X○○債權人E○○債權人富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癸○○○○債權人G○○債權人名坊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c○○債權人地○○債權人天○○債權人和永紙器有限公司債權人P○○債權人湘賀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丁○○債權人魏立家具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展峰紙器工業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法定代理人F○○代理人未○○複代理人I○○債權人b○○債權人C○○債權人鎰興木業工廠債權人台青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債權人N○○債權人卯○○債權人巳○○債權人宙○○債權人恩德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O○○債權人S○○債權人新本梭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永祺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勝豐五金工廠債權人台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庚○○○○○債權人七欣進口有限公司債權人瑞通行貿易有限公司債權人金吨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上恩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廣聯油行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正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凱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千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潮湧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金揚木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向鴻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誠隆研磨材有限公司債權人三洋化工廠債權人天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W○○債權人L○○債權人a○○債權人野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D○○債權人社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協慶氣動有限公司債權人戌○○○○債權人子○○債權人己○○○○債權人壬○○債權人B○○債權人登科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酉○○債權人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K○○○○○債權人仲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債權人長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豐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隆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M○○債權人國豐造漆有限公司債權人吳頡興電器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榮建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偉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利倡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黃○○右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如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即已不敷清償最基本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其他破產債權更無法受償,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故法院應依聲請宣告破產終止。
二、查本件破產程序進行中,原破產管理人 石玉光 律師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經選任為本案之破產管理人,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由其保管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新台幣(下同)二千九百二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元(按該筆款項係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破產人安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火災保險之保險金),詎石玉光律師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出境後,迄今未返國,經本院多次通知亦均未到庭,所保管之前開破產財團之財產,亦不知去向;而其所涉侵佔或背信罪嫌,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板院通民儉七九破一字第六二一七六號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辦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板檢森物九0他字第二九五八號函覆本院稱:該案業已通緝被告石玉光等情。
由是足認原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原破產管理人石玉光律師攜款潛逃,則破產財團已確定無從構成,亦已無法清償最基本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從而,破產管理人因而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聲請終止破產程序,揆諸前揭說明,厥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破產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法庭~B法官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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