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軍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軍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軍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峻泓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軍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峻泓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李峻泓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有其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保修連個人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可稽,是核其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罪。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期間,多次在營區寢室內賭博財物,係基於賭博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僥倖利得,在營區內賭博財物,違反軍紀,所為並非可取,復審酌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軍撤緩偵字第1號被告李峻泓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峻泓(於民國110年5月1日退伍,行為時在陸軍裝甲五八六旅保修連任職)於服役期間,基於賭博之單一犯意,自109年7月某日起至同年11月某日止,在陸軍裝甲五八六旅保修連營區位於臺中駐地之寢室內,接續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進入手機通訊軟體Line「鑫8娛樂城」群組內,以帳號及密碼取得「推桶子」遊戲之虛擬點數(與新臺幣【下同】現金換算比率為1比1)下注多次,每次至少簽賭100元,針對6個注位予以押注,以比大小方式論輸贏,賭贏即可獲得1倍之彩金,賭輸則下注賭金歸對方所有,據此與該平臺經營者對賭財物。嗣因積欠賭金而遭檢舉,經單位行政調查後移請憲兵隊辦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峻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范振城 於憲兵隊詢問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LINE查詢點數暨對話紀錄等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考量軍人為賭博行為影響軍紀且破壞袍澤情誼,是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有所不同,且屬特別法,從而,現役軍人在營區等處所以網際網路通訊之方式賭博財物,不論該網站之經營形態封閉或開放,均會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營區賭博罪,此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319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要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營區賭博罪(移送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部分,容有誤會)。
被告於上開期間,接續多次下注而賭博財物之行為,乃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密接,各次下注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應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檢察官詹常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顏魅馡參考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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