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宗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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