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黃金榮 被告 彭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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