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81號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東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惠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40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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