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家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楊志君 上訴人 楊金榮 上訴人 劉金蓮 上訴人 劉美金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劉安琪 被上訴人 劉月珍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