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家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楊志君 上訴人 楊金榮 上訴人 劉金蓮 上訴人 劉美金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劉安琪 被上訴人 劉月珍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明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