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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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上訴人 藍長銀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複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上訴人 丹引花 被上訴人 黃莊芳 美( 黃邦雄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聲明人 黃惠玲
黃政泰 黃春惠 黃政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葉美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鳳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黃惠玲、黃政泰、黃春惠、黃政福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黃邦雄於民國103年1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固為 黃莊芳美 、黃惠玲、黃政泰、黃春惠、黃政福,有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本院卷第98至104頁),惟本件涉訟標的物即黃邦雄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業經遺產分割,由黃莊芳美為繼承登記,有該土地登記資料可憑,是應由黃莊芳美承受訴訟。從而,黃惠玲、黃政泰、黃春惠、黃政福聲明承受訴訟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