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聯盟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宏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向上訴後之台灣高等法院調取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8號案卷後,經查閱全卷後,原告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8號案件審理中並無為假執行之聲請,故本院自無忽視假執行聲請之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