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 楊愫佳 被上訴人 黃惠如
巫俊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並請注意應具狀表明上訴理由)。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3,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81條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培錚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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