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 王恆綉
廖榮和
一、債務人王恆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ㄧ‧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四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恆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榮和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