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羅秀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紀龍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羅秀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
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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