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告 林陳秀鳳 法定代理人 林金調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方 陳月貴
陳素蘭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陳秀網 被告 陳政祥
陳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