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高楊振秀 送達代收人 林青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饁 、 王福文 、 王甄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600元【計算式:11,3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4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之應有部分)=1,83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