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8號
原告 何珮欣 地址詳卷
被告 謝華庭
(另案於法務部○○○○○○○○○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
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