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蕭棟樑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0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1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繕本逕寄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