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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