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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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189號
原 告 蔡孟宗
被 告 許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
行,發票日: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2月2日、帳號:000000
000號,票號:AT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150,000元之支
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一紙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本件票款,依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