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飛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湘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彣 間履行協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國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