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黃茗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謝秋梧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