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彭琦悌
彭琦君 彭大立 前列彭琦悌、彭琦君、彭大立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明煌 、 賀泰儒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陸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