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旭琳 農業科技企業社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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