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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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0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07號聲請人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13年度簡字第2141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就兌幣機究屬刑法第
339條之1所稱「付費設備」或同法第339條之2所稱「自動付款設備」之見解,不盡相同,乃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惟已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16日撤回上訴;另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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