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克文選任辯護人甘義平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簡字第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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