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明弘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明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明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於民國108年7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4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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