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斌
郵政信箱:新北市○○區○○○○○000號郵政信箱被告 張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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