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樹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3,905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