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聲請人 陳麗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麗惠 │台中民權路郵局│103年4月31日│26,000元│0000000││├──┼─────────┼──────────────┼──────┼──────┼──────┼──┤│002│ 何添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103年4月31日│22,600元│0000000││││││││││├──┼─────────┼──────────────┼──────┼──────┼──────┼──┤│003│ 何俊雄 │匯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3年4月31日│8,000元│0000000││││││││││├──┼─────────┼──────────────┼──────┼──────┼──────┼──┤│004│ 鄭榮松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3年4月31日│12,300元│0000000││││││││││├──┼─────────┼──────────────┼──────┼──────┼──────┼──┤│005│ 林連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3年4月31日│10,700元│0000000││││││││││├──┼─────────┼──────────────┼──────┼──────┼──────┼──┤│006│ 蔡杏雪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信用部│103年4月30日│3,300元│0000000││││││││││├──┼─────────┼──────────────┼──────┼──────┼──────┼──┤│007│ 王雋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103年4月30日│8,800元│0000000││││││││││├──┼─────────┼──────────────┼──────┼──────┼──────┼──┤│008│ 詹益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103年4月30日│187,100元│0000000││││││││││├──┼─────────┼──────────────┼──────┼──────┼──────┼──┤│009│ 林世寶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精進分社│103年4月31日│3,500元│0000000││││││││││├──┼─────────┼──────────────┼──────┼──────┼──────┼──┤│010│ 賴正郎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103年4月30日│40,600元│0000000││││││││││├──┼─────────┼──────────────┼──────┼──────┼──────┼──┤│011│ 柯慶瑩 │元大商業銀行崇德分行│103年4月30日│62,075元│0000000││││││││││├──┼─────────┼──────────────┼──────┼──────┼──────┼──┤│012│ 張宥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3年4月30日│9,500元│0000000││││││││││├──┼─────────┼──────────────┼──────┼──────┼──────┼──┤│013│ 蔡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3年4月31日│3,400元│0000000││││││││││├──┼─────────┼──────────────┼──────┼──────┼──────┼──┤│014│ 蔡美鳳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用部│103年4月30日│13,950元│0000000││││││││││└──┴─────────┴──────────────┴──────┴──────┴──────┴──┘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