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清海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周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清海前犯恐嚇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九一矯字第九一ΟΟ一三八六九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