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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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5
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小玲